矽谷言論自由:Pruneyard購物中心v羅賓斯

1975年3379月; 迪斯科舞步達到頂峰,喇叭褲比比皆是,聯合國剛剛通過了大會第XNUMX號決議,譴責猶太復國主義作為一種形式 rac主義。 高中生邁克爾·羅賓斯和艾拉·馬庫斯(聖何塞聖殿埃曼努·埃爾的學生)及其老師羅伯塔·貝爾·克里格納組成了請願書,抗議聯合國決議。 16月XNUMX日,羅賓(Robin)和馬庫斯(Marcus)在坎貝爾(Campbell)的Pruneyard購物中心(當時只有XNUMX歲)裡的院子裡擺了一張桌子,以收集簽名。


保安人員到達並要求他們離開,他們遵守了。 此後不久,他們聯繫了Pruneyard的管理部門,請求允許恢復上訪,並願意遵守任何合理的限制。 當管理層拒絕時,他們決定將案件提交法院。

原告由聖何塞律師菲利普·哈默(Philip L. Hammer)代理,要求聖克拉拉縣高等法院發出禁制令。 霍默·湯普森法官(Homer Thompson)維護購物中心維持其政策的權利。 接下來,他們向第一區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的法官維持了湯普森的裁決。 直到四年後,案件才 加州最高法院,他們終於是維克tor虔誠的30年1979月4日,法院以3票對1970票的裁決推翻了湯普森(Thompson)案的裁決,指出購物中心受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的約束,允許在其住所內發表言論自由,並有適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限制。 法院的推論與XNUMX年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一致,該判決確認了公民在聖貝納迪諾購物中心的上訪權。

第1條 加州憲法 聲明“每個人都可以就所有主題自由發表,發表和發表自己的觀點。 法律不得限製或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 這種語言超出了美國憲法的範圍,美國憲法並不確認言論自由權,而只是禁止政府侵犯言論自由權。

但是,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理念與SCOTUS的理念背道而馳。 在1972年Lloyd訴Tanner案中,SCOTUS得出結論,由於購物中心是私人財產,俄勒岡州的購物中心可以自由地禁止人們散發反對越南戰爭的文獻,但前提是要有“適當的替代性交流渠道”。可用。

Pruneyard的律師滿懷希望(也許是由於Tanner的裁定)希望聯邦政府能按自己的意願辦事,於是向SCOTUS提出了上訴,雙方都為最後的攤牌作了準備。

美國憲法授權各州授予公民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權利,只要這些權利與《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沒有衝突​​。 Hammer基於《加利福尼亞憲法》的肯定性言論自由權,向SCOTUS辯稱,加利福尼亞法院有權反擊Lloyd v Tanner案中確立的先例。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購物中心經常有意將自己建立為社區聚集地,因此它們有義務採用管理公共廣場的規則。

Pruneyard的律師堅持認為,此案根本不是言論自由,而是關於聯邦政府控制財產所有權的權利。 Pruneyard律師Thomas P. O'Donnell認為,為什麼​​一個州的言論自由權比聯邦指定的財產權更重? 奧唐奈援引了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稱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的裁決等於該州強迫財產所有人“在他人的演講論壇上”使用其財產。

然而,斯科特斯沒有接受奧唐奈的論點。 9年1980月XNUMX日,大法官們一致裁定對羅賓斯有利,裁定原告和平行使其言論自由權並沒有侵犯所有人的財產權。 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官支持該決定,並強調了購物中心的公共性質。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法官稱法院的判決“是非常健康趨勢的一部分”。

普魯內亞德購物中心訴羅賓斯案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決定,自該決定做出以來,抗議者一直在測試其模糊界限。為了遵守可以施加合理時間地點和方式限制的規定,許多購物中心試圖制定抗議和請願的規則,但往往以法庭告終。在 Fashion Valley Mall, LLC 訴國家勞工關係 Bd. 案中。例如,(2007),加州最高法院以 Pruneyard 作為判例,裁定聖地牙哥一家購物中心不能阻止工會抵制其場所內的租戶。 Chin 法官反對多數意見,寫道:「Pruneyard 的決定是錯誤的……私有財產應該被視為私有財產,而不是公共言論自由區……強迫私人財產所有者允許一項以下活動是錯誤的:違背了財產的目的。」這呼應了Pruneyard 律師幾十年前的論點。

在Ralph的Grocery Co.訴Local Food and Commercial Workers Union Local 8(2012)一案中,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指出:“要成為根據我們州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進行的公開論壇,購物中心內的區域必須以誘使購物者聚集為娛樂,休閒或交談目的的方式進行設計和佈置,而不僅是步行進出停車場或從停車場步行出去tore到另一個,或查看為tore的商品和廣告展示。” 這項裁決完善了Pruneyard決定中未完全充實的公共論壇的概念,將Pruneyard的範圍縮小到了具有服務於或可以被比作公共廣場的區域的購物中心,這將是一個壞消息。請願者! 不過,與大多數其他州相比,加利福尼亞州對Pruneyard決定的看法仍然更為寬鬆。

在他的引人入勝的論文中 言論自由可以進步嗎?喬治城大學法學教授路易斯·邁克爾·塞德曼大膽主張,言論權和財產權不是可分離的概念。席德曼認為,「言語必須發生在某個地方,在現代條件下,必須使用某些東西來達到放大的目的。在任何資本主義經濟中,這些地方和事物大多是私有的。 ……因為言論機會反映了當前的財產分配,言論自由往往有利於權力等級最高的人......雖然產生言論可能很便宜,但聚合和放大......需要資本。”普魯內亞德案判決的反對者擔心會產生相反的效果——該案將開創資本家受制於公民的先例,並將「私有商業財產轉變為公共論壇」。

水星新聞的布魯斯·米勒(H. Bruce Miller)稱,財產權與言語權之間的衝突是“我們時代最重要的衝突之一”。 確實,關於言論自由和財產權的爭議僅在過去的XNUMX年間才逐漸升溫,如今,與以往相比,今天的爭議更加激烈。 國家在公司演講權問題上的分歧 如Burwell訴Hobby Lobby S案所述tores,Inc.(2014),最著名的是Citizens United訴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2010)。 對於許多人來說,根本的哲學問題仍未解決。 產權應該在哪裡停止而公共權利應該在哪裡開始? 這完全取決於您是誰,坐在哪里以及您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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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引用案例

  • Pruneyard購物中心。 V.羅賓斯(V.Robins),447 US 74(1980)
  • Ralph's Grocery Co.v.United Food&Commercial Workers Union Local.8(2012)55 C4th 1083
  • 時尚谷購物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勞動關係局。 (2007)42 C4th 850
  • 加州憲法第1條,權利聲明[第1部分-第32節 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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